学会章程(总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深圳市地质学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深圳市地质学会主要由本市从事地学(地质、岩土、工程、测绘)方面的科技人员自愿参加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团结和组织广大地学科技人员,开展各项科技活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指引下,为促进地质科学的发展,为深圳特区的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深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积极承办政府交办的事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会员单位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广东省深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地质调查,包括基础地质、环境地质及地质灾害防治等勘察调查工作,积极开展科技咨询活动。 (二)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地质科技的进步,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 (三)普及地质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评选优秀科技论文。 (四)积极开展科普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争取为社会多做贡献。 (五)加强港、澳及国外的地学组织和地质界人士的友好联系,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六)积极向市委和市政府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荐优秀科技人员、优秀论文及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科技人员。推荐市高级公务员和大、中企业管理人才。 (七)协调各理事单位之间的关系,加强各单位之间的科技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一)单位会员;(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市政府有关科学技术政策的制定有建议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总结自己的科学技术成果和推荐其它会员的科学技术成果; (七)对本市重大地质、岩土、测量等工程建设可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事实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向国家推荐高水平、高质量的科学技术成果,建议给予奖励;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应在会员单位中具较高的专业技术,业务管理水平;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驶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会员单位、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作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 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二○○八年四月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